苏州市规划局文件 苏规工〔 2014) 12 号 关于执行《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 静态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 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组织编 制《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指标》已经市政府批准,自 2015 年1月1日起 施行,原配建指标同步废止。 2.本《指标》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归口管理与组织实施, 具体解释等工作由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和苏 州规划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3.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相城区 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 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4.本市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配建停车设施规划、设计需 符合本《指标》的相关规定, 2015 年1月1日之前已经城乡 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可按审定的方 案执行。 5.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 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附件:《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几”伙 苏州市规划局 iO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苏少}、1市规划局办公室 校对:范巍巍 2014 11月11日任 打印: 徐冬英 共印4份 苏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 实施日期:2015 年 1 月 1 日 1 前言 我市现行的《苏州市建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于 2004 年开始实施,该版建 设项目停车配建标准在指导苏州市的城市建设和新城开发、缓解中心城区停车供 需矛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而今现行配建指标已实施了 10 年,城市及综合 交通发展进入了机动化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原有标准难以适应新的发展需求,各 项指标与居民停车需求相差较大,因此我局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外大城 市先进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停车配建标准进行了修订,制订了《苏 州市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以下简称《指标》)。 本指标的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一般规定;4.配建指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在原标准基础上调整了建筑物分类;重点调整了建 筑物配建指标;增设了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指标实施细则。 经此次修改,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指标》由苏州市规划局负责管理和解释工作。 各单位在使用本《指标》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 和有关资料反馈至苏州市规划局市政处(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十全街 747 号,邮 政编码:215006,电话:0512-65182051,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 1 总则 1.1 为加强我市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改善城市静态交通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江苏省道路 交通安全条例》、 《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指标》。 1.2 本《指标》所称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是指建筑物建设时应配套建设的提供 本建筑业主使用的车辆停放,以及以本建筑为目的地的外来车辆停放的设施与场 所;所指的车辆包括各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 1.3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停车设 施配建,适用本《指标》;市区的工业园区、吴江区和下辖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1.4 市区范围内根据用地发展和交通条件,划分为三类停车分区(见下图):一类 区指古城护城河围合区域,二类区指古城护城河至中环线(太阳路—星华街—苏 同黎公路—南绕城高速—东山大道—金枫路—大同路—苏虞张公路新线—太阳 路)之间的区域,三类区指中环线以外的区域。 住宅类、医疗设施类、教育设施类和交通枢纽类建筑物停车位需求量属于刚 3 性需求,原则上保障供给、满足需求,一类区同时控制配建停车位上限和下限执 行,二类区、三类区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办公类、商业类、宾馆类、文化体育类、工业仓储类和公园类建筑物停车位 需求量属于弹性需求,为体现区域差别化,一类区采用较低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 位上限执行,二类区、三类区采用较高指标并控制配建停车位下限执行。 1.5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设置,必须保障交通安全、配置合理、方便使用,并 应结合城市规划和道路交通组织需要,合理布局。 1.6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除应执行本《指标》的规定外,还应符合 国家、江苏省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7《指标》应定期修订优化,修订间隔期宜为 5~8 年。 4 2 术语 2.1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 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2.2 非机动车 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 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 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2.3 特殊车辆 指出租车、装卸车和大巴车。 2.4 停车设施、停车位 指相关部门规划整齐的供停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专门停车位置。 2.5 机械式停车位 指采用机械式停车设备存取停放车辆的停车位。 2.6 交通影响评价 指对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新生成交通需求对周围交通系统运行的影响程度 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对策,消减建设项目交通影响的技术方法。 2.7 建筑面积 指建筑物外墙勒脚以上外围水平面测定的各层平面面积之和。 2.8 用地面积 指建设项目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用地规划许可后,经国土资源行 政主管部门测量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面积(准确界限由土地供应图标明)。 2.9 高峰日旅客 设计年度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内的日均旅客发送量。 5 3 一般规定 3.1 建筑物应按照节地、节能、安全、高效的原则配建停车设施,停车设施应与 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2 建设建筑物应按规定分别配建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及特殊车辆停车位,其中 机动车位仅指标准小型车位,不包括微型车位和子母车位。 3.3 对已有建筑的改建和扩建,其改、扩建部分应按照《指标》规定设置各类停 车位。原建筑物配建不足、新增建筑面积超过 3000 平米且超过原建筑规模 25% 的,原建筑物配建不足部分至少应在改扩建工程中按不足车位的 50%补建。 3.4 除住宅、医疗设施、教育设施、交通设施外,若新建项目的地下空间和轨道 站点的出入口无缝衔接,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80%;若 建设项目所处地块内设有轨道站点出入口,可将其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 建指标的 85%;若建设项目所处地块 50%以上的用地面积位于轨道站点最近的 出入口直线距离 300m 之内,可将机动车配建停车指标降低到配建指标的 90%。 规划或在建的轨道线路的站点出入口位置以已批准的规划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 中的出入口位置为准。 3.5 分期建设的建筑物,分期停车设施配建数量应不低于同期应配建规模。 3.6 住宅类配建指标为居民停车位,访客停车位的设置应按照居民停车位总数的 2%单独进行设置,并不应多于 20 个,原则上在地面部分设置,并且不得出售或 出租。 3.7 住宅区内室内停车位不得少于配建停车位总量的 70%。 3.8 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的规划设计可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根据自身情况设置 机械式停车位。但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人流、车流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 筑不得采用机械式停车位;新建住宅类建筑物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机械式停车位数量应按 0.8 进行折减后计入总停车位数。 3.9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不得设于地下 2 层及以下,并应单独设置车辆出入口,不 6 得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3.10 建筑物确因地理、建设条件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不符合配建标准 的,经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缴纳停车设施异地建设的相关费用,市政府 统一安排建设社会公共停车设施。 1、原建筑物周边 200 米范围内应有对外开放的公共停车设施。 2、配建不足的停车位数不得超过建筑物应配建下限值的 20%。 3、异地建设相关费用按照不足停车位数总面积计算,每个停车位按照 3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按照土地出让时楼面地价的 4 倍计算。 3.11 建筑物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 1 个的以 1 个计算。 3.12 鼓励建筑物设置无障碍车位。 3.13 住宅、办公等建筑物配建停车位鼓励设置电动汽车的相关充电设施。 3.14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配建停车位的,建筑面积以计容建筑面积为准,但 地下室中的商业、办公等部分也应按照实际使用功能配建停车位。 3.15 临时建筑根据其使用性质参考相应的停车配建标准。 3.16 未列入本指标分类、已列入但存在特殊情况以及特殊地块内的建筑物配建停 车位,可通过交通影响评价进行配建。 7 4 配建指标 4.1 住宅类 表 4.1 住宅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商品房 定销商品房 保障性 住房 经济适用房 单位 户 户 户 100m2 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非机动车停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车配建指标 (车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1.0 1.1 1.0 1.0 1.0 2 1.0 1.1 1.0 1.0 1.5 2 0.8 0.9 0.8 0.8 1.5 100m 建筑面积 100m 建筑面积 公租房 户 0.3 0.4 0.4 0.4 2.0 廉租房 户 0.2 0.3 0.3 0.3 2.0 间 0.1 0.2 0.1 0.1 2.0 集体宿舍 注: 商品房、定销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采用双指标控制,即 按户数和按建筑面积两种方式分别计算应配建停车位个数,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 位数。 商品房建筑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户的,机动车停车位按照 3 个车位/户计算, 非机动车按照 2 个车位/户计算。 定销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和廉租房均属于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项目 在报建阶段若无法确定四种房型比例,应按照 0.8 个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和 0.8 个车位/户进行计算,取高值作为配建停车位数。 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以“户”为单位计算。 4.2 办公类 表 4.2 办公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行政办公 100m2 建筑面积 商务办公 2 100m 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车位) 非机动车停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车配建指标 (车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 1.2 1.4 1.5 2.0 — 0.8 0.9 1.0 2.0 注: 8 社区内配套办公(如物业、居委会等)、工业“退二进三”、研发类、市政公 共设施(公交首末站、变电站、加油站、加气站等)管理用房按照商务办公指标 进行配建。 “—”表示无配建指标要求,下同。 4.3 商业类 表 4.3 商业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普通商业(50000m2 及以下) 100m2 建筑面积 2 普通商业(50000m 以上) 2 大型超市(3000m 以上) 餐饮娱乐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 0.8 0.9 1.0 3.0 2 — 1.2 1.4 1.5 3.0 2 — 1.2 1.4 1.5 3.0 2 — 1.6 1.8 2.0 3.0 2 — 0.6 0.7 0.8 5.0 2 — 0.8 0.9 1.0 3.0 2 — 0.5 0.5 0.6 0.2 2 — 0.3 0.4 0.4 0.2 100m 建筑面积 100m 建筑面积 100m 建筑面积 社区农贸市场 100m 建筑面积 其他市场 100m 建筑面积 星级酒店 100m 建筑面积 一般酒店 100m 建筑面积 注: 普通商业建筑物包括一般商业、独立购物中心、社区内配套商业和商业综合 体等。 其他市场包括除社区农贸市场外的数码电子市场、建材市场、婚纱城等各类 专业市场。 快捷酒店按照一般酒店指标值进行计算。酒店内餐饮娱乐按照建筑面积计入 酒店类建筑配建指标统一考虑。 酒店式公寓、公寓式酒店、服务型公寓等类型,主要依据产权来确定配建指 标,住宅产权的按居住类商品房计算,商业产权的按商业类一般酒店计算。 4.4 文体设施类 表 4.4 文体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 100m2 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 0.5 0.5 0.6 2.0 9 小类 单位 展览馆 100m2 建筑面积 会议中心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 0.6 0.7 0.8 3.0 2 — 0.6 0.7 0.8 2.0 2 100m 建筑面积 活动中心 100m 建筑面积 — 1.2 1.4 1.5 3.0 大型体育场馆 (建筑面积 10000m2 及以上) 100m2 建筑面积 — 0.8 0.9 1.0 2.0 小型体育场馆 (建筑面积小于 10000m2) 100m2 建筑面积 — 1.2 1.4 1.5 2.0 影剧院 100 座 — 4.8 5.4 6.0 10.0 注: 非独立修建的影剧院按建筑面积计入普通商业类统筹考虑。 4.5 医疗设施类 表 4.5 医疗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综合医院 100m2 建筑面积 专科医院 1.5 1.7 1.5 1.5 1.0 2 1.0 1.1 1.0 1.0 1.0 2 0.8 0.9 0.8 0.8 2.0 2 0.8 0.9 0.8 0.8 1.0 100m 建筑面积 社区医疗 100m 建筑面积 其他医疗用地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100m 建筑面积 注: 中医医院按照综合医院配建,血站、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所、疾控中心等 公共卫生机构参照办公类行政办公配建,其他医疗用地包括疗养院、养老院等场 所。 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在急诊区入口前考虑设置救护车位。 4.6 教育设施类 表 4.6 教育设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幼儿园 单位 教职工停车 100 学生 临时停车 100 学生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6.0 3.0 3.3 3.0 3.0 10.0 1.0 1.1 1.0 1.0 10 小类 小学 初中 高中 单位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教职工停车 100 学生 6.0 6.6 6.0 6.0 4.0 临时停车 100 学生 3.0 3.3 3.0 3.0 10.0 教职工停车 100 学生 6.0 6.6 6.0 6.0 40.0 临时停车 100 学生 2.0 2.2 2.0 2.0 10.0 教职工停车 100 学生 6.0 6.6 6.0 6.0 50.0 临时停车 100 学生 1.0 6.0 1.1 6.6 1.0 6.0 1.0 6.0 0.0 大中专院校 100 学生 50.0 注: 新建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宜将教职工机动车位与家长接送临时机动车位统一 设置在校园内地下车库,缓解临时接送车辆停车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宜利用 学校门口建筑红线后退设置接送非机动车停车位。 4.7 工业类 表 4.7 工业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厂房 100m2 建筑面积 仓储 100m2 建筑面积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车位) 2.0 — 0.2 0.3 0.3 — 0.3 0.4 0.4 2.0 4.8 交通枢纽类 表 4.8 交通枢纽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火车站 高峰日 100 旅客 汽车站 高峰日 100 旅客 客运码头 高峰日 100 旅客 轨道交通车站 个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车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5.0 2.0 2.2 2.0 2.0 5.0 2.0 2.2 2.0 2.0 2.0 1.0 1.1 1.0 1.0 200.0 — — — — 注 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码头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车站周边配套停车换乘设 施应根据建设工程所在区域、周边道路情况、公交服务水平等因素对停车指标进 11 行专项研究确定,上表为建议指标。 4.9 公园类 表 4.9 公园类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小类 单位 城市公园 公顷用地面积 主题公园、游乐园 公顷用地面积 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非机动车 (车位) 停车配建 指标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车位) 下限 上限 下限 下限 10.0 — 12.0 13.5 15.0 20.0 — 24.0 27.0 30.0 注: 旅游风景区的停车配建指标应进行专项研究后确定,上表为建议指标。。 4.10 特殊车辆停车位配建指标 特殊车位停车位配建指标不应小于表 4.10 的规定。 表 4.10 特殊车辆建筑物配建停车车位指标表 大类 办公 小类 单位 商务办公 普通商业(50000m 及以下) 2 普通商业(50000m 以上) 2 大型超市(3000m 以上) 商业 餐饮娱乐 社区农贸市场 其他市场 星级酒店 一般酒店 博物馆、科技馆、图书馆 展览馆 会议中心 文体设施 医疗设施 装卸 出租 大巴 2 0.5 0.5 — 2 0.5 1.0 — 2 0.5 1.0 — 2 5.0 5.0 — 2 1.0 1.0 — 2 5.0 — — 2 1.0 1.0 — 2 0.5 0.5 1.0 2 0.5 — 0.5 2 — 1.0 1.0 2 — 1.5 2.0 2 — 0.5 2.0 2 10000m 建筑面积 2 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 (车位)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活动中心 10000m 建筑面积 — 0.5 1.0 大型体育场馆 (建筑面积 10000m2 及以上) 10000m2 建筑面积 — 1.0 1.0 小型体育场馆 (建筑面积小于 10000m2) 10000m2 建筑面积 — 2.0 2.0 影剧院 10000m2 建筑面积 综合医院 专科医院 社区医疗 — 1.0 1.0 2 0.5 1.0 — 2 0.5 1.0 — 2 0.2 0.5 —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0000m 建筑面积 12 大类 公园 小类 单位 特殊车位停车配建指标 (车位) 装卸 出租 大巴 其他医疗用地 10000m2 建筑面积 0.2 0.5 — 城市公园 每公顷占地面积 — 0.2 0.5 主题公园、游乐园 每公顷占地面积 — 0.3 1.0 注: 特殊车辆配建停车位数量时,不应考虑停车分区和轨道站点的影响。 特殊车辆停车位不得按照车型折算计入机动车配建指标。 13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 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 “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符合……规定”或“应 按……执行”。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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