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21 / 7 / 2015 香港贸发局香港书展(2015 年7 月15 日至21 日

15 – 21 / 7 / 2015
香港贸发局香港书展
(2015 年 7 月 15 日至 21 日)
「香港书展 2015」将于明年 7 月 15 至 21 日(星期三至星期二)于香港会议展览中心举行。若 贵
公司/机构有意参加,请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或以前于书展网页 hkbookfair.com 登入网上服务
平台「参展一站通」递交申请,并将有关的参展费以支票形式于截止日期前邮寄至香港湾仔博
览道 1 号香港会议展览中心博览商场 13 号。
贵司在报名申请「香港书展 2015」时,敬请留意以下事项,并细阅所有申请条款及展览会规则:
(一) 展览会开放日期及时间
7 月 15-16 日 (星期三至星期四)
上午 10 时至晚上 10 时
7 月 17-18 日 (星期五至星期六)
7 月 19-20 日 (星期日至星期一)
7 月 21 日 (星期二)
上午 10 时至午夜 12 时
上午 10 时至晚上 10 时
上午 9 时至下午 5 时
(二)参展费安排
「香港书展 2015」的参展费可参阅「附件一」。
(三)参展折扣优惠
1.
本局将予各协办商会及本局认可之出版业界协会/商会会员提供八折优惠。
2.
3.
凡于截止日期前报名参加「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展区的参展商可获九折优惠。
如参展商首次额外于「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展区申请展位,该区首 18 平方米展
位可获六折优惠。参展商必须同时申请两个主题展区或以上(包括「电子书及电子学
习资源」)方可享有此优惠。
4.
详细参展折扣优惠的计算方法及条款,请参阅「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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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展馆分布
1. 各主题展区分布将暂定规划如下:
展览厅
主题展区 (暂定)
展览厅 1A-E
综合书刊馆、大学坊、英语世界、中国内地出版、台湾
出版人及国际文化村
展览厅 3B-E
儿童天地
展馆厅 3F-G
佛教坊、基督教坊、心灵书区、中国内地出版、台湾出
版人、音像及文仪用品馆、年青人世界、创艺阁、文化
精品(新增)
展览厅 3B 大堂
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
2. 拣选展位时,本局将根据「香港书展 2015」的主题展区进行,有关展台分配制度请参
阅「附件三」。
(五)限量展品临时储存服务
主办机构将按参展情况、展览馆的可用空间、实际需求等因素而决定是否于2015年度实施
是项额外服务。主办机构计划沿用预先登记的形式,并根据展览厅的分布、参展商的摊位
面积及可使用的仓库空间作出评估,从而分配临时仓库的板数、位置及服务时间。所有申
请使用是项额外服务的参展商,必须于主办机构公布的截止日期前提出申请,并按参展商
的摊位面积缴付保证金,金额为每九平方米港币1,000元。如参展商未能按要求缴付保证
金,其申请将不获接纳。如参展商于服务时间内并未使用已预留的仓库空间或违反有关展
品储存的条款及规定,保证金将被没收。如无任何违规事宜,所有保证金将于展会后退回。
详细的申请程序及细则将列印于申请表格上(有关表格计划于所有摊位位置选择会举行后
发出)。主办机构保留最终权利更改临时储存服务的条款、加添新条件及规定,或取消是
项额外服务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六)进馆及撤馆日的安排
为配合湾仔一带的道路及中环湾仔绕道建筑工程,并保持周边交通的畅顺,会议展览中心
将于香港书展的进馆及撤馆日实施特别交通安排。所有进入会展中心货物起卸区的货车/
轻型客货车,必须于指定时间前往指定的车辆等候处等候,获发来往许可证后方可驶往会
展中心。详细的安排将另行公布,请各参展商留意。
(七)展览会规则
请各参展商在递交申请时,务必阅读展览会规则中的重要告示。重要告示包括对淫亵及不
雅物品的管制、版权事宜、签名会/推广活动、摊位内的宣传活动、对电影的管制、展品
类别指引、参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证、展台及展览索引上的公司名称、分租及展品陈列共十
项。有关重要告示的具体内容,请参阅「附件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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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 阁下对于以上安排或申请程序有任何查询,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络。
洪家荣先生
电邮:[email protected]
电话: (852) 2240 4906
传真: (852) 3915 1476
曾威先生
何蔼如小姐
电邮:[email protected] 电话: (852) 2240 4466
电邮:[email protected] 电话: (852) 2240 4202
传真: (852) 2169 9077
传真: (852) 3746 6126
顺颂
商祺!
香港贸易发展局
展览项目经理
何蔼如 谨启
2014 年 12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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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参展费用及形式
特装参展
展台类别
价格
特装参展 (最少租用 36 平方米)
每平方米港币 $ 2,245 / 美元$298
标准展台 - 六平方米 (2 米 x 3 米)
展台类别
价格
六平方米标准展台
港币 $ 15,378 / 美元$1,990
标准展台 - 九平方米 (3 米 x 3 米)
展台类别
价格
九平方米标准展台(A)
港币 $ 23,067 / 美元$2,985
九平方米标准展台(B)
港币 $ 27,171 / 美元$3,515
展示专柜*
展台类别
价格
展示专柜 (A)*
港币$2,563 / 美元$335
展示专柜 (B) (附设电脑)*
港币$4,033 / 美元$521
*只适用于「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展区
备注:
1.
以上费用并不包括角位附加费
2.
港元参展费用只适用于香港参展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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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香港书展 2015 — 参展折扣优惠
(一) 会员优惠
「香港书展」共有九个协办商会,参展商如能提供有效之协办商会会员证明,总参展费将
可享有八折优惠。九个协办商会之名单如下:

基督教出版联会

教育图书零售业商会

香港书刊业商会

香港图书文具业商会

香港出版人发行人协会

香港出版总会

香港出版学会

香港教育出版专业协会
另外,经本局认可之出版业界协会、商会会员及主题展区组织成员亦可享有参展费八折优
惠。认可之协会 / 商会及展区主办机构如下 :

香港佛教联合会

天主教香港教区

香港中小企书刊业商会

台湾图书出版事业协会

中国内地出版人(环球新闻出版发展有限公司)
(二) 「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特别优惠
 凡于 2015 年 1 月 30 日前报名参加「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展区的参展商可获九折优
惠。
 如参展商首次额外于「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展区申请展位,该区首 18 平方米展位可
获六折优惠。参展商必须同时申请两个主题展区或以上(包括「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
方可享有此优惠。
附注:
i. 以上所有折扣优惠适用于参展费及角位附加费。
ii. 以上所有折扣优惠只适用于标准展台及特装参展。
iii. 如参展商同时享有会员、扩充展位面积及「电子书及电子学习资源」特别优惠,其
电子书区首 18 平方米的参展费用最高可获四八折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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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香港书展 2015—展台分配制度
1. 准则一:以同一主题展区内各参展商之展位面积大小排序(各主题展区个别计算)
o 租用较大面积的参展商可优先拣选摊位。
2. 准则二:上届书展的参展纪录
o 如同一展区内两家公司的摊位面积相同,则曾于 2014 年参展的公司将可优先拣选摊
位。
3. 如以上两项条件均相同,本局将以抽签形式决定公司拣选摊位的先后次序(按照公司英文
名称的字母排序抽出)。
4. 其他规定:
o 如同一参展商同时参加多个主题展区,
其选位的先后次序将按照该参展商在有关展区
内的摊位面积计算,而非以其总参展面积计算。
o 参展商在同一主题展区内的摊位面积必须达 36 平方米或以上,才可以拣选两个或以
上的角位(即两面开摊位)。
o 在同一主题展区内,参展商的摊位数目达两个或以上但不超过一组,选择的摊位必
需相连;如摊位数目超过一组,则必须选择前后相接之两组摊位,不得选择左右两旁
之摊位。
o 在同一主题展区内,如参展商的摊位未能占去整组摊位之数目,则不能选择四个角位。
o 如参展商申请转往另一主题展区参展,将会被安排于去届原有在该展区的参展商之
后处理。
o 即使参展商隶属同一集团,参展商一旦以独立身份递交表格参展,日后将不能与其他
公司(包括子母/姊妹公司/代理等)合并展台,所有面积必须个别计算。例如: 参展商
除以母公司身份参展外,属下子公司如于相同的展区递交另一独立申请表格,其展台
将不能与母公司合并以选择展台。两间公司必须分开选择展台。而未来参展时,即使
子公司放弃参展亦不能将其展台转让予母公司。
5. 为确保展览场地的适当运用及配合展览会整体设计,本局有权将某类参展商编排于特定位
置,并保留最终位置分配的决定权。
6. 本局所订的出入口、电梯及人流管制措施会因应展览会实际情况而随时作出改变或调整。
本局保留一切更改有关措施的权利而毋须作另行通知。
7. 香港贸易发展局保留最终修改本「展台分配制度」的权利。
请注意:
1. 本展览将会划分为不同之主题专区。每个展位必须有超过 60%的展览空间展示所属主题展区的产
品。综合书刊馆及英语世界则要求 100%为书刊。详情可参阅『选择产品索引』。
2. 主办机构于确定展位面积分配安排时,将会向各参展商发出展台面积确认函。展台面积确认函发
出以后,主办机构将不会退还任何参展费。
3. 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接纳参展商的参展申请。未经主办机构书面接纳参展申请
的参展商,即使已连同申请缴交或被接纳全部租金,也不表示已获主办机构授权参展。主办机构
保留权利拒绝任何参展申请,毋须给予任何理由。
4. 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分配展位面积及位置,所有决定均属最终决定。
5. 如参展商于选择展位后更改展台面积或/及摊位类别,主办机构保留权利重新调配有关参展商之摊
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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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展览会规则 - 重要告示
1) 对淫亵及不雅物品的管制
「香港书展」祇容许《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 390 章)下的第一类物品于会
场内陈列/展示/提供销售/售卖。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如该物品既非淫亵亦非不
雅,即属第一类物品。根据该条例,
「淫亵」及「不雅」的物品包括暴力、腐化及/或可厌的物
品。倘若发现有参展商于展览期间陈列/展示/提供销售/售卖任何非第一类物品,主办机构
有权立刻终止其参展资格而毋须作出任何赔偿。如有需要,本局将邀请电影、报刊及物品管
理办事处(电影报刊办)派员于展览会期间到场巡查及执行该条例。如参展商对《淫亵及不雅物
品管制条例》有任何疑问,可向电影报刊办查询[电邮:[email protected] 或电话: (852) 2676
7676]。参展商应于展览会举行前自行向淫亵物品审裁处(审裁处)呈交有关物品予以评定类别,
但凡要求为物品评定类别,均需向审裁处缴付指定之费用。有关手续、收费或其他详情,参展
商可致电 (852) 2886 6807 向审裁处查询。如主办机构对参展商的产品有怀疑,可要求参展
商于展览会正式举行前或期间提交相关书籍、资料及/或审裁处的评审结果。
2) 版权事宜
参展商必须保证展品在各方面均没有违反或侵犯他人权利,包括所有知识产权权利。参展商必
须遵守《版权条例》(香港法例第 528 章),包括《2007 年版权(修订)条例》下有关平行进口
的规定。平行进口的版权作品是指那些获制作地方的版权拥有人授权制作,并预定于香港境外
市场销售的正版作品,但这些作品却在未经版权拥有人允许的情况下输入香港。
根据修订后之条例,有关作品于世界任何地方发表后 15 个月内,如参展商就平行进口作品作
出以下行为,将会负上刑事责任:
 经销(包括售卖、出租或分发作牟利用途)任何平行进口版权作品(电脑软件产品除外)
 输入或管有平行进口电影、电视剧、音乐声音纪录或音乐视像纪录作公开放映或播放用途
如有关作品已于世界任何地方第一次发表超过 15 个月,参展商仍须负上民事责任。
参展商如输入平行进口作品,必须保证该作品在香港经销/发售不会侵犯版权或违反任何专用
特许协议。举例说明:如参展商由内地输入任何平行进口之中文简体字书籍并在香港发售,请
留意及了解此举是否侵犯版权或违反任何特许协议。假如任何平行进口之中文简体字出版刊物
在香港制作及/或发行会构成侵犯版权或违反任何特别协议,则该等中文简体字版刊物不得在
「香港书展」中陈列/展示/提供销售/售卖。有关《版权条例》的详细内容,请浏览知识产权
署的网址:www.ipd.gov.hk。
3) 签名会/推广活动
任何参展商如有意于「香港书展」期间举办签名会或任何其他推广活动,必须于截止日期前(约
展览会开幕前一个月)填写活动申请表格向主办机构提出申请。参展商必须于申请表格上清楚
列明活动详情, 例如但不限于参与签名会的嘉宾/作者之姓名、职业及拟出席的时段、拟被
相关人士亲笔签名的产品、有关推广活动的性质及详情等,否则该申请将不获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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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机构对是否批准签名会/推广活动之申请拥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主办机构特别(但并非仅
限于)要求各参展商的签名会/推广活动须配合「香港书展」旨在推广文化和良好阅读风气的整
体形象,让书展继续成为一个老少皆宜、全港市民均适合参与的暑期文化活动。如主办机构
经咨询香港文化活动顾问团的意见后认为参展商所申请举办之活动未能配合「香港书展」的
形象,主办机构有权拒绝该签名会/推广活动的申请。如主办机构对参展商的产品有怀疑,可
要求参展商于展览会举行前或期间提交相关书籍、资料及/或淫亵物品审裁处的评审结果。所
有签名活动必须于主办机构所指定的范围内进行。主办机构将保留权利安排签名会/推广活动
于展览厅外的指定地方举行。所有参加人士必须遵守主办机构人员作出的指示,严守秩序。主
办机构有权拒绝任何不遵守场地使用规则的人士进场或要求相关的人士离场。如参加人士未能
遵守主办机构人员作出的指示,主办机构有权即时终止有关签名活动或将其调配至适当的地方
进行。如参展商并未遵守以上规定,主办机构将保留权利对参展商作出处分,例如但不限于
押后该参展商明年「香港书展」的选择摊位次序或取消未来参展「香港书展」的资格。主办
机构亦保留最终权利取消签名会/推广活动而无需作出任何赔偿。
申请程序及有关细则将列印于申请表格上,主办机构有权在举行任何活动前或期间,随时向有
关参展商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更改任何先前已订定的条件及规定或加添新条件及规定,而
参展商必须即时遵守更改后或新增的条件及规定。
4) 摊位内的宣传活动
如参展商有意于摊位内举行任何形式的宣传/促销活动,例如但不限于涉及名人、明星、热门
作家、吉祥物、抽奖、现场游戏、派发赠品、出售限量版产品等容易引起群众聚集之活动,必
须在展览会开幕前最少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另行向主办机构提出申请。该书面申请必须详细列明
有关活动的性质、参与者的资料及活动详情等。如主办机构经咨询香港文化活动顾问团的意
见后认为参展商计划举行的宣传、推销等活动未能配合「香港书展」的形象或不适宜在展览
期间进行,或主办机构认为该类活动可能引起人流控制等安全问题,主办机构有权拒绝参展
商的活动申请或要求参展商更改活动计划后重新申请。如参展商有意于展览期间在摊位内或
相邻公共区域举行募捐、抽奖等按香港法律须持牌照经营的活动,必须自行于展览会前向有
关政府部门申请所需牌照。主办机构有权拒绝未获牌照的活动申请。未获牌照的活动,将不
可于展览会期间进行,主办机构若有发现,有权立即禁止。
参展商亦需自行于现场安排足够工作人员维持秩序,如参展商于场内举办之宣传/促销活动引
起群众聚集及/或影响现场秩序、人流通行或影响附近其他参展商的正常运作,主办机构有权
立即将该宣传活动调配至适当的地方进行或即时终止有关活动。凡未经主办机构事先书面批准
或违反参展细则及展览规例或任何由主办机构不时订定的条件或规定之活动,主办机构均有权
随时禁止。
对于任何依据本段所采取的行动,主办机构均无须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赔偿。主办机构有
权在举行任何活动前或期间随时向有关参展商发出通知(口头或书面)更改任何先前已订定的
条件及规定或加添新条件及规定,而参展商必须即时遵守更改后或新增的条件及规定。如参
展商并未遵守以上的规定或不遵从主办机构作出的指示,主办机构将保留权利对参展商作出
处分,例如但不限于押后该参展商明年「香港书展」的选择摊位次序或取消未来参展「香港
书展」的资格。
参展商于展览期间进行的活动如涉及任何针对该参展商或其他第三方的法律上的问题,主办机
构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主办机构如因参展商进行的活动而遭受控诉、收到赔偿要求或受到金钱
损失时(包括任何与诉讼相关的所有法律费用和支出),一概由该参展商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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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电影的管制
「香港书展」祇容许根据《电影检查条例》(香港法例第 392 章)评级为第Ⅰ级电影于会场内
陈列/展示/提供销售/售卖。根据《电影检查条例》,第Ⅰ级之电影适合任何年龄人士观看。
倘若发现有参展商于展览期间陈列/展示/售卖任何非第Ⅰ级之电影录影带/镭射影碟或其他储
存媒体,主办机构有权立刻终止其参展资格而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6) 展品类别指引
「香港书展」所容许的展品为书刊,以及与文字及音像出版有关的多媒体产品(如电脑教育软
件、电子辞典、视听辅助教材、数码出版、电子书、唱片及影碟等)及文仪美劳用品。每个展
位必须有超过百分之六十的展览空间展示所属主题展区的产品。
综合书刊馆及英语世界只能展出/售卖书籍、期刊或杂志,一切非书刊的展品如音像多媒体
产品(如唱片及影碟)、文仪美劳用品、非书籍之辅助教材等,必须分开置于所属之主题展
区内。
「香港书展」不容许以下之物品于展览期间陈列/展示/提供销售/售卖派发:
 攻击及危险性物品
 淫亵及不雅物品(根据《淫亵及不雅物品管制条例》(香港法例第 390 章)评定为淫亵及不雅)
 标示为禁止向未成年人士(十八岁以下)出售/发布或带有类似意思标语的物品
 主办机构认为与「香港书展」主题及展品类别无关的物品及服务(例如但不限于衣饰、袋、
家庭用品、化妆品、雨伞、玩具、电子游戏、除电子书阅读器或电子辞典外的消费电子
产品、音响器材、食品及饮品)
 主办机构认为与「香港书展」形象不配合的物品
如参展商打算推出/售卖纪念品或宣传礼品以配合推广其主要展品,该等纪念或礼品不得占超
过百分之十的展览空间。纪念品或宣传礼品清单需于展览会开幕前最少一个月提交予主办机
构,并经批核后才能展出。
书展期间如参展商有违以上规定,主办机构有权要求参展商立即停止陈列/展示/售卖及/或派
发有关物品,亦有权即时终止该参展商的参展资格而毋须作出任何赔偿。
7) 参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证
所有参展商及其职员和承建商,在进馆、撤馆及展览期间,必须佩戴由主办机构发出的正式
工作证。持参展商工作证人士必须年满十五岁,而持有承建商工作证人士则必须年满十八岁。
为保安理由,参展商及承建商只许派发工作证予其职员使用,此证并不得转让或给予他人使
用。如主办机构于现场发现任何人士不正当使用参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证,主办机构将即时没
收该证件,并有权拒绝有关人士进场。参展商及承建商工作证乃主办机构之产物,任何人士
不得复制,如有发现,将交予警方处理。持证人士必须遵从及接受主办机构安排的保安检查
程序,于主办机构指定入口进入会场,如主办机构对持证人的身份有所怀疑,有权要求持证
人士出示身份证明文件。如持证人士未能提供有关证明,主办机构有权拒绝其进场。如参展
商并未遵守以上的规定,主办机构将保留权利对参展商作出处分,例如但不限于押后该参展商
明年「香港书展」的选择摊位次序或取消未来参展「香港书展」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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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展台及展览索引上的公司名称
参展商递交申请时所登记的公司名称(即商业登记证上的名称)将会使用于展台名牌及展览
索引上。参展商展台之名牌/特装参展的展位之装潢上的名称必须与展览索引上的名称相同。
参展商如欲于展览索引及展台名牌/展位装潢上显示旗下之品牌/刊物名称或母公司/子公司/
分店的名称,必须得到主办机构的事先批准。参展商的申请必须在展览会开幕前最少三个月向
主办机构提出,并于申请内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以证明该品牌/刊物为参展商所拥有或已被品牌/
刊物持有人充分地授权与该参展商或证明母公司/子公司/分店与参展公司属同一机构。主办机
构有绝对的酌情权决定该等证明文件是否充分并据此决定是否批准参展商的申请。若参展商未
能遵照上述安排,主办机构有权禁止参展商于展览会展示或宣传任何未经批准的品牌/刊物/
公司名称,并有权要求参展商即时修改摊位设计或于现场即时修改装潢。
9) 分租
参展商一律严禁将展览摊位分租予第三者或与以任何其他方式与第三者共用。如有违者,主
办机构会着令有关参展商即时将所有有关第三者之名片、展品及物品(宣传性质或其他)迁离
展览摊位,费用由该参展商自付,该参展商亦会被禁止参加本局举办的所有展览活动。
主办机构明确规定,参展商只可在其展览摊位内进行以下活动:
(i) 推广、派发或展出附有参展商名称之展品、印刷品或图像宣传资料,或派发其雇员的名片。
(ii) 容许其雇员招揽生意。
参展商亦可在其展览摊位内 (i) 推广、派发或展出印有其全资附属公司,或与之订有代理或
分销协议的公司名称的名片、展品、印刷品或图像宣传资料;或 (ii) 容许其全资附属公司,
或与之订有代理或分销协议的公司的雇员招揽生意。惟参展商必须紧记,假若参展商有意为其
附属公司或上述第三者公司进行上述活动,参展商必须于展览会举行前最少三个月,以书面形
式向主办机构提出申请事先书面许可,并须提交有关文件,证明参展商与有关附属公司或第三
者公司的关系。
主办机构有唯一及绝对酌情权决定是否批准有关申请,其他人不得异议。如未经主办机构事先
书面许可,参展商不得擅自为其附属公司或任何第三者公司进行上述活动,否则将被当作违规
处理。参展商亦须紧记,上述活动涉及的产品,必须与展览会摊位确认信所述的产品类别展区
相符。
10) 展品陈列
各参展商只可在主办机构指定的摊位范围内布置和摆放展品。任何展品或装饰不得摆放在会
场的公众地方、通道等任何摊位范围以外的地方,一经发现,主办机构保留权利不给予警告
而立即清除有关物品,并不作任何赔偿。参展商于展览期间必须保持摊位和会场的整洁及注
意防火安全。另外,各参展商必须自行将本身的包装箱/卡板/手推车等储存于适当的地方。参
展商必须确保摊位的布置及展品陈列符合安全及展览会的形象。如参展商并未遵守以上的规
定或经多次劝喻后情况未有改善,主办机构将保留权利对参展商作出处分,例如但不限于要
求参展商于明年参展时额外缴付保证金、押后明年「香港书展」的选择摊位次序或取消未来
参展「香港书展」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