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 凡 文教育 算四期 一九九九早大月 羅馬 的婚姻 制度 西洋 上 古史 報 告 洪 浩 堯 - 、 前 西元前 一世紀末期 的大改革 ,使羅馬在經 奧古斯 都 (AugustusCaesar)於 ,而這個新 生 歷 了兩個世紀 中一連 串的戰爭以後 ,終於 由羅馬 共和走向了帝國 ,它也產 的羅馬帝 國 ,變成為一個 中央集權 的 、科層化 的帝 國 。在社 會結構 上 生 了根本 的改愛 。原先以 血緣關係為 主體 的氏族社會 ,在經 由這一連 串的戰爭 , 之後 ,權力逐漸轉移到掌握軍 事武 力的統帥手裡 。一直到 奧古斯都 改革為 止 傳 統 和 法 律 上 的最小 單位 是 家族 ;而不是個 人 。直到 羅馬共和 國歷 史 上 的末 期 ,個人的犯罪 ,一般是 由家族 負責 ,周圍不會有更高 的權 力來介 入 。所以當 時羅馬社會中唯一最重要 的法律觀念就是所謂 的 「家長權 」 PatriaPotestas) ,每一個家族 團 它 的意義是必須要瞭解 到 ,羅馬的社 會是 由共 同的家族 組 成的 結於 一個族 長的領 導之下 ;而它重要的含義則是權 力和保護 。它代表了一個家 1。 但奧古 族 的 自治權 ,政府官員不能 夠 、而且也從不侵 犯羅馬 人家族 的權 力 ,個人主義也因此 斯都 的改革 ,將家族 的 自主性打破 ,進而把羅馬政治權 集 中 昂揚 ,就權 力結構而 言 ,奧古斯都 成功的將權 力 由家族團體移 轉 至統治者 屎政 府來而達 成了 中央集權 化 。 這整個社 會結構 的轉變 ,很難 由具體而明顯 的例子中看 出 。婚姻制是社會 ,或許藉 由它的關聯 結構 中重要 的一環 ,家庭組織常反映著社會的發展與 脈動 ,羅馬婚姻 性 可來管窺羅馬社 會結構 的轉變 。這是本文著墨 的地方 ;相對而言 制度 中權 力結構性 的轉變也才是本 文關切之處 。 二 、古 羅馬 的婚姻觀 婚姻觀 反映的是社 會群眾在婚姻 中 ,對兩性地位 、角色 的一種期望 。在想 了解羅馬婚姻制度之前 ,或許我們應對羅馬人的婚姻觀作一 番 了解 。從他們的 婚姻箴 言中 ,我們可以得到一個 相 當具體 的印象 。 對於婚姻 本 身 ,古羅馬人以為 「依據科學家的說法 ,當兩種液體 相混時 , 直到 充分混合才 會停止 ,結婚也應一樣 ,他們應該是 身體 、財產 、朋友和一切 關 的彼此 合為 一體 」 。而對於婚姻 中兩性的地位與角色 ,古羅馬人則巧妙地將 夫妻關係比 喻 為 太陽與 月亮 :「每當月亮和太 陽 隔著 一段距離 ,我們可以看見 月亮是這樣 的亮麗 ,但若月亮靠太陽太近 ,就隱藏而消失 。相反地 ,一個賢慧 的女人在 自己男人的身旁時 ,要盡可能成為注 目的焦點 ;當男人不在時 ,則要 留在家 中 ,足不 出戶 。」 夫妻間的相處之道 ,古羅馬人認為 「夫婦之間保持最大的謙遜 ,正是最大 愛情 的象徵 。」所以 古 人在 愛神 阿弗戴 fAphr。 ate)身 旁安置 一 位智慧之神 「 何米斯 (HeImes),因 為他們相信 ,婚姻 的快樂特 別需要理智 。古人也安排 了 說服和感恩之神 在愛神 之旁 ,如此 ,結婚 的男女可 以依靠說 服 ,而不必 靠爭吵 滿足彼此的願望 」 。但古羅馬人對於 夫妻間的肌 膚之親則以為不宜 過於親密 。 卡 圖 (Cato)就 曾經將 一 個 在 自己女兒面前親 吻妻子的人趕 出元老院 。 「同樣 的 ,女人如果刻意用春藥 和魔咒 ,企圖以肉體 的快 樂俘虜 自己的男人 ,將會發 現 自己是和一個愚 蠢墮落的人成夫妻 2」 。 由上述箴 言觀 之 ,婚姻 中婦女被賦與的 角色 ,雖已不再是被僵 固形 式化的 禁臠 ,和希臘 人比 較起來也有較 多 自主的形象 ,但誠如 月亮與太陽的比 喻 ,他 們在婚姻 中仍然是繞 著男性而放 出光芒的衛星 。 三 、共和 時期的婚姻 制度 以上古 羅馬人的婚姻觀 念 ,似乎說明了羅馬人是 一個標榜夫 唱婦隨的父 系 社 會 ,婦女只 是居於 附屬的地位 ,但實際上的婚 姻情況是 否如一呢 ? 我們知道羅 馬 人 是個崇尚法治的 民族 ,他們在法律方面有著傑 出的貢獻 , 1U1 西 丰 上 古 文 妻艮告 而羅馬法學 家的著作也始終成為後世 的圭臬 。其 中 自然法在羅馬法 中被 立法者 3。 我們即可藉羅 尊為 真正 及最高的圭 臬 ,它就是人類彼此間關係的基本規範 馬法的這種規範進 一步來看 一 些實際的婚姻狀況 。 首先就婦女 的地位來說 ,要去界定羅馬婦女角色最可信的證據是共和早期 著名 的十 二 木表法 。它十分清楚地提醒了婦女是永遠處於 一個女兒的情況 中 , 4。 在十 二 木表法 中的第 因為她從未被解 除於 男性 的監護下 ,無論是哪種形 式 五表有著相 關的規 定 I.婦 女即使 成年 : ,亦須有人監護 …… 2.一 位受父方親 人監 護婦女 之動產 ,他人不 得因動產 之長期所有或長期使 5。 用而合法擁有之 ,除非該婦女在監護 人 同意下加以讓渡 此即所謂 的 「婦女監護制 」 。 根據 阿提利 法 (AtilianLaW),凡 婦 女和缺少監護人的人 ,由司法 官和保 民官指 定監護人 ,稱之為阿提利 監護人 ,可是因為阿提利法 只對羅馬有效 ,又 定 ,在行省 中 ,類似監護 人 ,由行省 由裘利 一提 笛法 σulian-TitianLaw)規 ‘ 總 督指 定 。對於此 制 ,西塞羅 (Cicer。 )就曾說過 :「根據 我們老祖 宗建立 的規 矩 ,所有 的婦 女 ,因為她們智能 上 的不足 ,都必須 在 監護 人的 監護 之下 7。 」由此可見 ,在法律的規 定上 ,婦女在婚姻 中的地位是和羅馬 人的婚姻觀 相 呼應 的 。 但對於婚姻 的解 除 ,羅馬人並非嚴格 。古羅馬 人重視家庭 ,一直到 西元前 23U年 才有人因妻不育准予離婚 ,但此後離婚 之風漸盛 ,幾至泛濫 ,許多政要 西塞羅等 ,都離婚 多達 三 安東尼 fAntony)、 名 人 ,如凱撒 σuliusCaesar)、 至五 次 。離婚 的原因早期無非無子與姦非兩種 ,只適用於妻 ;夫因通姦行為則 代 ,為了國家利益 ,限制休妻 ,規 不構 成離婚 。到 了羅慕 洛士 (Romulus)時 定離婚 原 因為通 姦與 酗 酒兩種 ;夫如 任意休妻 ,將受處罰 ,夫的財產 一半歸 妻 ,一半歸穀神 (Eres)。 同樣 的 ,離婚權 仍 由夫專有 。在共和末 造以前 ,有 nemanu)婚 一 種 叫做 無決權 (marriage血 姻 的形 式 ,凡以此形式結婚 的 ,妻 仍然受制於家長權 ,不移轉到 夫權之下 ,其父基於 「家長權 」的作用 ,隨時可 以將 女兒帶 回 ,不管夫妻是 否反對 。 在離婚 之後 ,羅馬 法 上之夫妻 ,立於 平 等地位 ,雙方對於 子女都 有監護 ︳ | 1U2 歷 文教育 第 四期 權 。夫妻離異後 ,男婚 女嫁 ,各不相 干 ,離婚而再婚 已成羅馬人 習性 ,故後來 帚 國時期奧古斯都為了挽救羅馬人的墮落 ,老年從事限制離婚 的工 作 ,制定了 一 些 法 令 P主要就 是朱利 安法典 σulianLaws)8。 試看一則 奧古斯都 時期 的 離婚協議書 ,可了解 當時的離婚概況 : 安提 巴特 (Antipater)同 意分手 ,中止原 來在今上 (奧古 「柔斯 (Zois)和 斯 都 )十七 年 (西元前 13年 )經長 官認 可而締結之婚姻 ,柔斯承認她 自安提 巴特家 中已拿 回嫁妝 ,也就是價值一百二 十德拉克馬的衣物和一 對金耳環 ,婚 約應 自此無效 、柔斯或任何她的代理人不得再 向安提 巴特 索取嫁妝 ,雙方亦不 得對今 日以前 的共居或任何其他事 ,採取相互敵對的行動 。此後 ,柔斯和安提 巴特各 自男婚 女嫁 ,互不相干 。此外 ,雙方同意 ,如有任何一方破壞協 議 ,將 對 引 起 的 損 失 和 規 定 的處 罰 負較 大 的責 任 。奧 古斯 都 之十 七 年 ,乏穆 西 月 ,相當羅馬曆 三 月 )二日 ’」 。 (Pharmllt㏑ 我們再 從財產 的繼承 制 中 ,更能 看 出婚姻 中權 力核 心 的所 在 。羅馬 人 的 個 字在法律和 一般 的慣 用語上 ,指的是 一 個相 對 的概念 「家 」 ωomus)這 : 它指 的是最大權 力屬於 男性長輩 、父死子繼而且居住於 同一個屋簷下的社會 單 位 。而 「家族 」 σaInilia9這 個字則是一個較 複雜 的團體 ,它包括 了依賴主顧 生 活 的奴隸和 自由人 ,財產 的轉移則靠家族 團體 中的人來繼承 lU。值得注意 的一點是 ,在羅馬社 會 中 ,對一個人的 身份認定 ,人為法律的力量超過 自然血 親 的關係是 一 個重 要 的特色 ll,故 家族 成員的認定也 是如 此 。無論是家或 家 族 ,財產 的繼承本就是羅馬法基本 的 目的 ,但它卻常 被忽略 。羅馬的社 會規範 中規 定 ,一個人的財產必須 由他的父親處繼承而來 ,而且必須 傳承 下去 。合法 的繼承是相 當嚴格 的 ,首要的條件就是繼承人必須 是嫡系的男性後 裔 。妻子放 棄 其 父親 的家 庭關係是 很正常 的 ,這樣她 才能 合法 的被賦與新 家庭成員的 權 利 。在 這 樣 的價 值觀 下 ,她的兒子唯有如此才能 獲得家族 內同等的權利 ,也才 能 成功 的獲得繼承權 。因為無論如何 ,血緣關係在未獲法 律認可下 ,在繼承過 12。 程 中是 不起作用 的 相 反的 ,法定的繼承在其尚在 娘胎就可享 有 合 法繼承 權 ;但小孩如在 父親逝世十個 月以後 出世 ,則不得享 有合法繼承權 13。 這個時期 的兒童 ,無論男孩女孩 ,都是生活在父親 的監 護之下 ,但因文獻 不 多 ,羅馬早期 兒童的生活像是個謎 一樣 。依照法 令規定 ,在合法的婚姻 中 , 1U3 西 洋 上 古 文 夢艮告 子女永遠屬於 父親 。但婚姻如非合法 ,則子從母 ;只有在父親非 公民 ,而母親 是羅馬公民的情形下形成例外 14。 故 無論 我們 由哪方面 看 ,羅馬共和 時期 以前 的羅 馬社 會 ,是一個 父權社 會 ,權力完全抓在父親 的手 中 ,父親對孩童有著完全的權 力 ,丈夫對妻子亦有 15。 著 完 全 的權 力 ;正如 父親對女 兒一般 「家長權 」即是這種 父權社 會具體 而明顯 的表徵 ,並將 父權社會推 向了高峰 。可是到 了共和晚期 ,父權卻有開始 逐漸消褪 的跡 象 。 四 、帝國時期 的演變 奧古斯 都 一 連 串的改革 ,無疑 地對 「家長權 」帶 來 了全面 的打擊 ,無論 在 社 會 、風 化 、財產 、所 得 及宗族 和 方面 ,「家長權 」都在帝 國時期 成功 的被 消 除 。表面 上 ,奧古斯 都 對於 離婚 與 再婚頻 繁 的風 氣感到 不堪 ,聲言要恢 復古羅 馬 那 種 莊嚴 而神 聖 的婚姻 :但在這 一 系列婚姻 的相 關法令 背後 ,實際 上 已傷害 了 「家長權 」 。因為 多次 的戰 爭 ,羅馬 的人 口急銳減少 ,這一 系列 關係到婚 姻 性 質 的法令 ,多是鼓 勵 結婚 和生 育 的 ;例如 賦予各階級 的人結婚 的權利 ,它開 15。 放 了更廣泛 的結婚 自由 ,卻在 不意 間侵犯 了 「家長權 」 同時女權 也 開始昂揚 。共和 末 造 ,婦女 已能取 得財富 、經 濟獨 立 、進 入上 17。 在帝 國 流社 會且 受 教 育 ,進而 爭 得 平 等 地 位 ,故當 時便 已盛 行 自由婚 姻 女傑 行列 中 ,常可發現 沒有過 失 的妻 子和優 的母親 。而 「解 放 」這樣 的字 眼也 是 常 被 引證 的 。在羅 馬 的新婚姻 情 勢 中 ,妻子 成了 多樣 化 的產物 :有一 些逃 避 母 親 的責 任只 為 了維 持 美麗 的容顏 :有一 些 以犧 牲 自己的興趣 娛樂 、隱 身於 丈 夫 背後 默默 付 出為豪 :有一 些則 在 氣 力上和 人 競爭 ,這看 來在性 別差異 上本 該 被 禁止 的 ;甚至 有些 不願意和 丈 夫 同居而寧 願過 著 沒有丈 夫 的生 活 ,背負著 背 18。 叛 和 捨 棄 的 罪名 而 絲 毫 不 為名 聲所煩 惱 當時女權 的熾 盛 ,或許 可說相 當 令 人刮 目相 看 ! 就 離婚 而 言 ,在父權婚 姻 時代 ,妻被視 為物 ,夫可任意處分 。到 了帝 國時 犯姦 無 子 。2.妻 期 ”丈 夫要 想 片面 休 妻就難 了 ,非有 下列 四種 原 因不可 :I.妻 19。 淫 。θ.妻酗 酒 。4.妻 偽 用教權 是故 帝 國時期 的婦 女在權 力上 已大大提 1U4 歷 文教育 第 四期 升 ,整個社 會也 正 擺 脫於 父權 的籠罩 下 。 同樣 的 ,孩童 的生 活也 發生 了改 變 。男孩擺 脫 了父親 的控 制 ,一個 人 出外 生 活 的例 子屢 見 不鮮 。女孩則 遵 循 著另 外一條道 路 :在青 春期 以前 ,她們是 父 親 手 上 的珍 寶 ,直到 她 們 因結婚 而 被 交付 於 另 一個 男 人 手 中 ∞ 。帝 國 時期 的 家 庭 氣 氛 ,隨同 父親 和 兒女 之 間 的關 係 一 樣 逐漸轉 為溫和 ,這和 之前卡 圖對 他 們 家 庭所描 述 的冷漠和 嚴 肅 氣氛 已有一 段 很遠 的距離 21。 五 、結 論 奧古斯都不但是羅馬 由共和邁入帝國的關鍵人物 ,他針對婚姻 的改革 ,更 牽動 了整個 社 會性質 的變革 。羅馬早期的社 會堪稱為 「父權社會 」 ,父權掌握 了家 中一 切 ,家長在 的 一 日 ,整個 家就都在他 的控制 之 下 。 「家長權 」的建 立 ,說明了父權在這時期的極致 ,家族成了社 會 一個個零星 的 自治單位 就算 。 ,也 是 心靈上 的宗教 不過是把家族生 活 一 如 出生 、結婚 、死 亡等 一 給予精 神 上 的意義而 已 ;而族 長是他那 一族所信奉的上 帝和家神 的最高祭 司 。一個嬰 兒出生時 ,不是被視為 一 個家族獲得 了一個孩子 ,而是在族長的宗教權威下 , 必須接受這個 孩 子 。同樣的 ,結婚是把 一個新 的女子引入一個家族 的儀 式 ;她 是他 丈夫 的妻 子 ,但是就較或較重 要的意義而 言 ,她是這個 家族 的新 女兒 η 。在 「家長權 」的情況 下 ,繼承僅有血緣 的關係是不足 的 ,還須經過法定的 認 可 。至 希 塞 羅 時 ,他便主張更應 尊重純粹 的血緣 關係 ,他對家族 繼承 的看 法 ,便能代表個 人主 義 的興起 。 故 奧古斯 都急於 打破堅 固的 「家長權 」 ,唯有切斷 「家長權 」對家族 的 自 治權 力 ,由政府直接面 對這些個 人與小 家庭 ,政治 力的集 中才能更完備 。可說 婚姻制度 、法律改革 、社會結構變動 、權 力的轉 移 ,都和政治 有著相當大的 關 係 。故我們 由羅馬人的婚姻 概況 中 ,也的確顯 著 的看到 了婦女和兒童 由附屬 的 地位 ,逐漸 由父權臍 帶 中斷離 出來 。 「家長權 」的削 弱說明了個人主義 的興盛 和帝 國科層 化的劇 烈 ,一方面卻也反映出婚 姻制度在共和 末年至 帝 國初期這段 期 間的變化 ,事實 上正也 是整個社 會激烈變動期下 的結 果 。我們特地指 出奧古 斯都改革 對政治 、社會結構 、甚至於婚姻 制 度具關鍵性 影響 ,但並不意 味著這 1U5 西 洋上古 史報告 個 改變是驟 然 的 ,這樣 的變 革和 其他 的變 化一樣 是漸 進 的 ,只是 奧古斯 都 的改 革 恰 好是 一 個 目標顯 著 的界 限罷 了 。 總 之 ,羅馬 的婚 姻 制度 ,在最初 氏族社 會 的桎 梏 下逐漸解 放 出來而漸 具 自 由雛 型 的過 程 ,是向為 史 家 所 衷 於 討 論 的 。它和 政 治 局 勢 演 變 恰 如 其 分 的吻 合 ,並非偶 然 ,而是 在羅 馬 帚 國成型 的過程 中 ,不得不相 應 改變 的結果 。 (本文作者 為 台北 縣立永 和 國中教 師 ) l 西 洋社 會思 想 史 ,尼斯 貝 ° obertNisbe° 原 著 ,徐啟 智譯 ,桂冠 ,民國 78年 6 版 ,頁32-44。 138A-146A,轉 Moralia” 引 自古 羅 馬 的婦 女 與 兒 2Plutarch,MarriageAdvicc” ,頁15-16。 童 ,邪義 田譯著 ,歷史 月刊 99期 初版 ,頁41-45。 3 西洋法律 思 想史 ,劉鴻 蔭 ,維新 ,民國 59年 4 War, ndonandNew Evans, L° WUmen, nancicntRUme, andChildIen二 JohnK. York, RUutIedge, p.7. 二 5 羅 馬 十 表 法 ,邪義 田靜 ,大陸雜誌 ,第78卷 第 3期,頁137。 6Ulpian,Rules,1.18,25,27,持 引 自古 羅馬 的婦 女 與 兒 童 ,頁15。 i.27,持 7Cicerb,InDefenseUfMurena,㎡ 引 自古 羅馬的婦 女 與 兒 童 ,頁14-15。 8 羅馬法 與我 國 固有 法 上 雜婚 制度 之 比較研 究 ,羅正 展 ,中山學術 文化 集刊 ,8期 , 頁 344-392。 9BeIlinPapyrus no.l1U3=SelectPapyms,nU. 引 自古 羅馬的婦 女 與 兒 童 , 。 P.16 lU A Γ缸㎡ly, Volume I, edited by AndIe Burg Histo呼 °f the KlapiSch-ZubeI, Martine Segalen and FIanco p.p.229-23U. l1古 羅 馬 的婦 女 與兒 童 ,頁14。 amly, p.p.24U-241. 12 AHisto〃 oftheΓ 13羅 馬十二表法 ,頁137。 14古 羅馬的婦女與兒童 ,頁16。 15 DailyLifeinAncientRUme,JeromeCarcopincc, latedbyE.D.LUⅡ mer,YaleUniversity,p.75. 16尼 斯 貝 ,前引書 ,頁32-44。 17羅 正 展 ,前引文 ,頁344-392。 18 DailyLifeinancientRUmc, 19羅 正 展 ,前引 文 ,頁344-392。 2U 2l P.76. AHisto呼 fFaΠ lily,p.p泡 79282. 。 DailyLifeinAndentRUme,p.78. 22尼 斯 貝 ,前引書 ,頁“ 。 參考書 目 古羅 馬 ,SimonJalnes,陳 豐 書編 譯 ,台北 市 :正傳 ,民國 82年 。 AncientRome,MichaelCorbishlcy,NewYor ile,cl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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